天津银行杭州道支行与乾坤公司、欣华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裁判要旨】
【案件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股东道支行。
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公司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薄志栋、兰克芬。
合议庭成员不:刘少阳、毛宜全、朱燕。
裁判时间:二〇一九年一月公司注册二十八日。
案号:(20怎么办18)最高法执监436号、(2019)最高法执监2号。
【基本案情】
天津二中院在合并执行天津银行杭州公司注册道怎么办支行与乾坤公司、欣华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欣华公司用于抵押的案涉房屋进行评估、拍签字卖。案外人中国公路公司以被签字执行房屋中的11号楼701层房屋由其全资子公司案外人路捷公司购买,路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故公路公司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天津二中院认为,与欣华公司签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注销房人为路捷公司,中国公路公司作为路捷公司的股东向该未院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天津二中院裁定,驳回中国公路公司的注销异议申请。
中国公路公司向最高法不院申诉。最高法院认为,本股东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诉人是否具有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主未体资格。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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