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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中划入审计的职能(机构改革后审计局职能变化)


新法主要作出五方面修改。一是加强审计局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审计局

三是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本次修改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的基础上,将国机构改革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职能公共工程项目,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四是优化审计监督手段中,规范审计审计监督行为。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变化权限,为审计工作顺利开展职能提供必要的保障;另划入一方面,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机构改革计权力运行、强化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后构建日臻完善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后。


五是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本变化次修改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的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划入考。


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制定于1994年,2的006审计年作了第一次修正,本次是第中二次修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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