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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与NFT,两个听起来都有些玄乎的投资理念。不同的是,NFT已经开始挣钱了。眼下,NFT似乎比元宇宙实在。


NFT是Non-Fungible Tokens,中文常译为“不可同质化代币”或“不可替代代币”。它是一项区块链技术,也因而生成了一套规则,集合了各种对以往互联网规则、艺术品交易原则的颠覆。



互联网发展半个多世纪以来,也算是“步入中年”,因而形成像NFT这样的规则导向的技术体系,是自然而然的事。这就好比十几岁听嘻哈还觉得不过瘾,50岁听巴赫感觉好太平。十几岁不冒进、五十岁不平和的人,多少是反常的。


NFT的规则,是对版权所有“海盗”的约束,是对“共享”设立门槛。就其流程而言,它首先做到了确权——所有就是明确了海盗最视而不见的“版权”归谁。A第一个在网上发布了作品,B第二版权个在这件作品上做了修改,C又联合了B,进行了第三轮加工——这些痕迹都会留在网上抹不去。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早年一张照片放上网,其用什么牌子的相机、什么型号的镜头、何时拍摄的、光圈等技术参数等,都一目了归然且不可更改。这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就是为作品留痕版权所有,而作家手稿、画原作者家草稿等早就被历史湮没不可查,所以才有各种原作者打官司。这个确权过程,就体现了创作者及其创作轨迹的“不可替代”。


确权,是版权生意亦即文创产业盈利的根本。创意,是文艺作品的灵感。创意不成为版权,文艺作品就无法成为英文产品,不能成为产品,就是白辛苦。再打个比方,电影最初拍摄在胶片上,胶片缠绕成一个胶片盘,就是“拷贝”,音译自英语Copy——此时是名词。当电影故事成为胶片拷贝,就可以复制(Copy的英文动词就是“复制”),一旦归被复制,就可以数原作者一数卖掉几个,所以电影成为产业是基于其可以“卖拷贝”。至于版权的英语,就是“Copyright”,就是出自“拷贝的权利”。因而,无形的创意必须成为可供复制的内容,才能形成文化产业。这就是常被简称为“文创产业”的文化创意产业挣钱的根本。这也是日本动漫产业发达的根本原因——版权简言之,卡通所有形象就是一幅画,可以贴在各类商品上,12元成本的杯子因为贴上卡通头像可以卖到图片22元,这其中10元的差价就是文化附加值,10元中的若干百分比,就是创作这个头像的画家的版权收益。


对资本的渴望是全人类的通病,这也是NFT和元宇宙为何如此风靡海外,但是大家多少有点云里雾里的根本原因。NFT图片增加了文化消费的方式,但是,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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