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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阳广东省工商局简介(广东省工商局林科聪)

“推广”变“广告”,“软文”变“硬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啦!


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简介法》将正式生效,《办法》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简介标志。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工商局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要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所有“推广”都变成了“广告”:


今日头条:



朋友圈:



百度搜索:



《暂行办法》要求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广告”必须放在聪哪里,但是“显著标明”除了标题工商局上,也没其他地林阳方了吧,不然聪就是诱导粉丝点击广告内容。



如此一来,广告内容的打开率,阅读率,转发率必定有所下降,营销号的退订率必定会增加。


贾老板昨天在他的个人号上发布的一条乐视广告,说真的,标题加“广告”,你们觉得有违和感吗?



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介绍,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林阳举例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但她同时广东省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所以,不管你是有心还是无意,今后广东省在朋友圈帮林科朋友卖鞋、卖手工品等等,还放林阳二维码的,一定记得加“广告”,不然你就违反了《管理办法》,要担责。


善意提醒:卖面膜,卖奶粉的微商们,今后发广告还请记得加“广告”!



《暂行办法》的实林科施,除了提醒商家做广告要慎重以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新媒体内容创业者们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因为你不仅得写好文案,还得让封死买单,愿意去看你的广告。比如之前大火的综艺节目《奇葩说》和《火星情报局》口播广告,就算知道是广告,大家也争相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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