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哪些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自然人东名义者独资仅有一人。
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有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此外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独资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的独资公司”。
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的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人独资公司利弊
优势:
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哪些册独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
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
3、可以一个人决策今后公司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法人化流程;
4、对个人有来说,只和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和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
弊端:
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
利弊2、承担的风险较高,自然人没人利弊协助帮忙分担,法人盈利就赚钱,亏损就失败;
3、在公司发展和规划上,因为没有人出谋划策,决断更容易独断独行,方向错误。在没有足够丰富的认知和经验情况下,判断错误就有可能导致公司走上万劫不复的道路;
4、一个人公司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压力可不小,严重的可能整晚都睡不好觉;
5、无法更好的从细节上管理公司,极容易就半路夭折,一家公司要发展壮大,就必然不可缺少公司股东与董事,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努力管理和用心经营,而一个人的精力始终有限,没有可靠的人在身边,股东制度的单一化,就会让个人感到对公司的管理有心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