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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设立资金池的刑事风险(基金不备案有什么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今日正式印发施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意见》明确办案机关认有定备案“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资金为依据,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基金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什么定予以认定。


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现行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信息刑事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代替客户承诺保本刑事保息,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不备人,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基金打着P2P网络借贷平台旗号,实施非法集资风险活动,其行为具有“非法性”特征。


《意见》还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设立数额的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以及重复投资的资金是否池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规定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以及集资参与人私募基金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的量刑情节酌什么情考虑。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备案犯罪快速增长。2018年,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此类犯罪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其中大要案上升明显,涉案金额超百有亿的特大案件时有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金融设立创新为名,利用P2P网贷、私募股权、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新名词、新概念伪装非法集资风险犯罪行为。池涉案公司也从“作坊式”组织向现代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资金增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网络化特征也日益突出,互联网 传销 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私募基金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强。目前,通过不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已经达到此类案件总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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