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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进项税加计抵减(进项税转出的加计抵减处理)

【物业管理服务、不动产出租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务风险手册


值税加税加计抵减税务风险手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合规性问答】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财部87号公告加计抵减15%政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二条的解释:“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因此,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行业范围应当按照《销售企业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对生活服务的规定执行。


这里既不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国统字〔2019〕44号),也不执行相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在制定时肯定参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但是也对其中一些内容参照税收征管需要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比如,大家所关注的物业管理服务在《销售服务、无形资物业服务产、不动产注释》中没有被纳入生活服务,而是被纳入现代服务中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因此,单就服务范围来说物业服务是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


这个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同学提出,很多物业服务都是针对居民住宅的,为什么当年非要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中将其列作现代服务,而不列入生活服务呢?中国财税浪子对此还是印象深刻。在财税【2106】36号文出台之前的讨论稿中确实是将物业管理服务列作生活服务中的居民日常服务,但是如果将物业管理服务列作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就会导致很多企业购买物业管理服务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购买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属于禁止抵扣范围之列),所以在正式的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就将物业管理服务转为列作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了。当时那样处理还是非常有其合理性的。


类似的,还有同学咨询,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是否适用?这个问题其实也很简单,融资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金融服务,都不在加计抵减15%政策范围之列。


煤矿污水处理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呢?同样也是不能适用的,煤矿污水处理属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范畴(销售劳务),不在销售服务的生活服务之列。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医疗服务属于加计抵减15%范畴。但是如果是单独进行药品销售、医用材料器具销售,此时不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是销售货物,不属于加计抵减15%的范围。


还有的同学会说,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文件对物业管理服务所属的增值税销售服务范围进行调整,比如将其重新纳入生活服务,或者将对居民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列作生活服务,你的回答岂不就是错误了?我觉得我不是算命先生,我只能根据现有确定的税收政策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政策修改了,我们也要相应地抵减做出调整。




【合规性问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明示的不动产出租是否适用财部87号公告加计抵减15%政策?


【合规性问答】根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的加计抵减额可以适用留抵退税吗?留抵退税所退还的进项税额,需要同步调减对应的10%或者1加计5%的加计抵减额吗?


答:在此前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的《适用加计抵减政转出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中,生活服务业明确列出了16个小项,其中包括第12小项不动产出租,大家纷纷来电询问,不动产出租是否可以依据该份申明,列作生活服务,纳入加计抵减15%的适用范围。


生活服务业


其中:1.文化艺术业


2.体育业


3.教育


4.卫生


5.旅游业


6.娱乐业


7.餐饮业


8.住宿业


9.居民服务业


10.社会工作


11.公共设施管理业


12.不动产出租


13.商务服务业


14.专业技术服务业


15.代理业


16.其他生活服务业


我们理解,生活服务的适用范围必须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进项〕36号印发)执行。在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时,适用范围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计生活服务,出租不动产作为现代服税务的一部分纳入加计抵减10税加%范围。同时在声明中单独统计为“不动产出租”小企业项,声明只是一种勾选模式,需要纳税人确认收入占比最高的项目,并不意味着改变了不动产出租适用的销售服务类别。我们认为,按照现有政策,不动产出租不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但仍可适用原加计抵减10%政策。


室内设计属于加计抵减15%适用范围吗?室内设计属于现代服务之文化创意服务范畴,不属于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范围,但仍然属于加计抵减10%政策的适用范围。


还有的同学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收入占比超过50%,其中生活性服务业收入占比最大,但是没有超过全部收入的50%,是适用10%还是15%呢?显然,不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条件,还是适用加计计抵减10%。


月子中心、体检中心属于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的生活服务范围吗?我理解月子中心属于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中的照料和护理,体检属于医疗服务,属于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还有的同学会说,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文件对不动产出租行业所属的增值税销售服务范围进行调整,比如将其重新纳入生活服务,或者将住宅的出租列作生活服务,你的回答岂不就是错误了?我觉得我不是算命先生,我只能根据现有确定的税收政策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政策修改了,我们也要相应地做出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税务总局单独设计了《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税务总局单独设计了《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019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服务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2019年10月16日,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挂出。公告指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这份新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对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性服务纳税人需要勾选的行业也就是按照销售额占比最高的生活服务业子项进行了调整,包含: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10.其他生活服务业。请注意,这十个子项的表述其实还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表述,并非是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实际确定纳税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时,进项仍用按照《注释》执行。税务总局新的33号公告对生活服务的表述尽量保证了在内含上和《注释》的一致性。


此前,在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时,同样需要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原来声明对生活服务业的表述容易造成混乱。原来声明中的生活服务业包括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10.社会工作;11.公共设施管理业;12.不动产出租;13.商务服务业;14.专业技术服务业;15.代理业;16.其他生活服务业。原申明涉及的生活服务业子项,如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生活服务范畴,但是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却可能属于现代服务,因此造成了征纳双方的很多误解。这一次修改可以说是一种避免误会的完善。


比如,我们此前讨论过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肯定属于现代服务范畴,而不是生活服务。但是按照原来的声明勾选行业子项,容易被错误当作增值税上的生活服务,从而导致在后续也就是2019年10月1日以后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产生争议。



【归纳总结】到底哪些生活服务可以适用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网站2019年10月8日挂出的《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9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87号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的范围是按照税收口径执行的。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统计局在2019年4月1日印发了关于《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国统字〔2019〕44号),但是我们在确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范围时务必注意,我们并非是依据统计局《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进行确定。


以下是我们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印发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整理的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具体的生活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加计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转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抵减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处理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补充1:对餐饮住宿服务的补充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016-12-21)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016年11月4日)




补充2:对文化体育服务的补充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处理]140号2016-12-21)




补充3:对其他生活服务的补充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关于加计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财政部税的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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