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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条件(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除经营范围和担保费率规则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遵循以下规则:


1.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2.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监管部门,计量担融资保责任余额。


3.融资担公司注册保公司的担保条件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条件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的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4.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性于为非关联方提担保供同类担保融资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公司注册露。


6.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7.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8.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的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担保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9.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性


10.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2)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3)受托投资。


此外,《融资担保公司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以及各地监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还对上述经营规则作出了一些细化的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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