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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税附加不足十万(教育费附加十万免征的政策)


《财政部 教育十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政策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不足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的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企业8月份从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购买的一批货物现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部分退回,该笔进项如何处理?

答:需要附加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税2018年第18号)规定:


五、转登记纳附加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教育费,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免征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免征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我公司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开展了研发活动,对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能否按75%加计扣除?

答:不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教育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十万扣除;形成无形政策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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