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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分摊协议书(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今年85岁的陈大爷和已去世的妻子共生育了两个儿子,陈大和陈二。自2019年起,陈大爷一直卧病在床,日常的饮食起居均由现任妻子照顾。随着年龄增长,陈大爷身体每况愈下,饱受胃炎、高血压等慢性疾病困扰。加上之前车祸留下的后遗症,陈大爷常感身体疼痛,每月光药费就需2000元,仅凭养老金生活难以维持。


为此,陈大爷曾多次向两个儿子提出支付赡养费的问题,但兄弟俩却对父亲的费用分担问题争执不下。


无奈之下,陈大爷将两个儿子起诉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每人每月各支付生活费、护理费2500元。之后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凭医疗费发票由两个儿子各承担一半。


老大“拒绝”赡养 根源在一份协议书


案件开庭时,陈二并没有来到庭审现场。而陈大虽然出席了庭审,却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父亲的赡养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法官在详细了解后发现,在30多年前,陈大爷和已去世的妻子曾与两个儿子签订过一份《永立分书》,双方约定,由陈大负责赡养母亲,陈二负责赡养父亲,直至父母去世。协议签订后,陈大按照协议赡养母亲,直到母亲离世。


据此,陈大认为自己已完成赡养义务,父亲的赡养问题应该由弟弟陈二一人承担,包括赡养费。同时提出,父亲卧床后,自己经常前去探望照顾,但弟弟陈二却从未去看望过父亲,目前自己债务缠身,没有经济能力再负担父亲的费用。


内部赡养协议 不能排除赡养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做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并不约束被赡养人。


也就是说,即使子女间订立了赡养协议,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亦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故陈大不能因已按约履行《永立分书》以免除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且赡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并不因赡养人无支付能力而免除。


庭审中,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年龄、当地的生活水平及陈大已依约履行《永立分书》等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每月需赡养费2000元,陈大、陈二各承担原告赡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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