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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签名章能否代替签字,法人签名章能否代替签字进行工商变更


川恒律所表示但凡需要签字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文中普遍都有约定“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约定“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通常会约定“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条件,但实际签署的合同只有签字或盖章,那么,生效条件的“缺失”能否成为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法人义务的理由?顿能否号之差的约定,是签字与盖章则其一即促成合同生效,还是签字与盖章同时具备方可生效?那“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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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 “盖章”


争议焦点:合同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5507号江苏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的观点:“《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前述约定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属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因此,原审法院基于XX创业投资公司在签署页的盖章行为认定《框架协议》已经生效,并无不当。XX创业投资公司仅从前述协议条款表述的词语文字组合关系,即分析主张协议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并由此主张《框架协议》尚未生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院看法:合同上盖有单位公章,切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对印章有效性予以认可。虽然合同中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单位盖章属真实意思表示。


故,约定“签字盖章”的生效条件,通常理解为“签字或者盖章章”,满足其一即可促成合同生效。


二、“签字、盖章”是指“签字” “盖章”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故,约定“签字、盖章”的生效条件,通常理解为“签字且盖章”,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生效,但也要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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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章”是指“签字”或“盖章”(票据活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为特别法,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并基于票据无因性原则工商,对票据活动中的法定形式要件做严格性限制性审查,故票进行据活动中的法人“签章”为“签字” “盖章”,而票据活动以外的民商变更事活动领域仍应做一般理解为“签字”或“盖章”。

代替

四、“签字并盖章”,“签字”与“盖章”缺一不可


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说明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具备的条件下,该合同才生效。


川恒律所表示前述推断均建立在合同未履行的前提下,如在未成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说明是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动表明了对合同效力的认可。所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不能简单僵硬套用相关司法判例,而应综合考虑案件中各方主张、沟通往来进展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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