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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一般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抵减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为帮助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现手把手教您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



一、计算公式

纳减额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减额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重点关注

1.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两个概念一定不能混淆。


2.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关于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础,也就是计算公式中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是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的。


如抵减果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则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目前,既有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也有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无论是退税的还是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则应按照39号计算公告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加计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政策加计抵减额。同理,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一般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


4.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逐期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应发生变动。因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三、抵减方法

基本原则:加项目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一步,纳税人先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第二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项目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举例说明

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政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均为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 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纳税人)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纳税人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 计算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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