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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 | 民法典解析·个体工商户


来源:法治调研君 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解读 · 民法典




昨天我们了解了《民法典》对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的规定,现在让我们来了解对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请个体经营,作为户主的个人应该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不一定都有经营能力。

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颁发个人经营的营业执照,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包括手工业、加工业、零售行业以及修理业、服务业等。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对其字号享有名称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的姓名作为经营者的字号,这种经营者使用的姓名实际上具有字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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