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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倒计时!这些时间节点请务必牢记!

@所有出口企业,注意了!

出口退税年度申报截止期将至,手里是不是还有一些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是还有一些在截止之日内不能收汇的出口业务?或是需要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

以下攻略已经做好,帮助广大出口企业顺利完成年度申报!

一、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的相关申报期限

(一)可按期申报退税的

凡是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其退(免)税正式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逾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019年6月19日前)。(以上截止日期如有变动,以最新对外公告为准)

政策依据: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二)无相关电子信息

出口企业因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退税正式申报,需要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相应纸质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出口企业备查,其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

出口企业办理无电子信息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纸质及电子数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

(三)符合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的

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出口企业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及相关举证资料,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超期提出延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接受,经核准后可按规定延期申报退税。

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延期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原因,真实责任声明;

2.《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纸质及电子数据;

3.办理退税延期申请时,根据不同原因报送相应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

系统操作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便捷退税模块。

在左侧功能列表中,选择【出口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并单击鼠标左键,创建申报所属期,以系统默认所属期为准。

点击窗口下方【增加行】,开始录入数据。


按表格每一列名称提示录入数据,录入完毕点击【保存】,红色星号为必填项。

检查无误后,点击【数据自检】,确认疑点之后点击【正式申报】。

注意跟踪申报进程,当流程完结时,点击申报任务,进入查看审核结果。

注意要点:

(1)此业务按规定,必须在19年4月18日前申报完毕,尽量提前完成;

(2)外贸企业需要录入关联号(生产企业无需录入关联号),待有信息之后,使用此关联号申报,务必注意此关联号是没有退税申报使用过的;

(3)报关单无信息,录入全部报关单明细(有几条录几行),同时将【是否无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标记为【是】,录入进货凭证号码(无论发票是否有信息),【出口/开票日期】录入报关单出口日期;

(4)进货凭证无信息,也需要录入报关单号码,同时将【 是否无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标记为【否】 ;【出口/开票日期】录入报关单出口日期;只要是报关出口的货物,均填写出口日期。视同出口或部分业务没有出口日期的(比如业务类型为外轮、航空食品之类的,没有货物出口的海关报关单),填写进货凭证日期;

(5)相关凭证录入规则:出口凭证:报关单21位、代理证明20位。进货凭证:发票18位(代码 号码)、税票14位、海关缴款书22位;

(6)委托外综服企业代理出口,代理证明无信息,由企业申报无信息【非外综服】。

(7)生产企业委托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由外综服企业操作退税申报,涉及的报关单无信息,由外综服企业申报无信息。

(8)申报之后,待税务局审核完毕,一定要关注审核结果:审核通过,表示无信息备案成功,继续等待税务局信息传递、或者后续补录,审核不通过,可能原因为:数据录入有误、实际存在信息等情况,需要及时检查数据、处理。

进行延期申报时,需在延期原因代码处输入对应延期的原因数字代码。

二、不能收汇的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第五条及公告附件3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8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政策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

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五、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办理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以上都需通过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录入并生成相应表格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通过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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