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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丢失如何取得记账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在登完遗失公告及行政处罚后,可以将这张发票红冲作废,重新开具新发票吗?

答:如您确实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据实开具发票;如不存在上述情形,仅由于丢失发票的,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购买方应按照财会字〔1996〕19 号文件取得符合规定材料作为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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