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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审计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新中国审计监督制度是1982年宪法确立的。审计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规范审计监督制度的部门法,它将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对审计监督基本原则、审计机关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因此,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


审计法是1994年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作了第一次修订,这次是第二次修订。审计法施行20多年来,在保障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修订审计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破解制约审计法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障碍,既明确了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的全新工作任务,又赋予审计机关履职必需的权限,还强化了对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


审计法的修订是新时代审计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加快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意义。这次修订审计法有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着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次修订,无论是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还是进一步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都是围绕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在宪法框架下完善审计监督制度,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作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注重与民法典、预算法、公务员法、党内法规制度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衔接,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际工作需要,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如调整要求提供资料和检查权的范围、赋予了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对资料分析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破解审计实1994年践中获取资料难的问题,推动数据分析技术方法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完善审计机关查询存款权,便于审计机关查深查透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优化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批程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求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推动形成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健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推1994年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


四是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规范相统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工作中成熟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新修订审计法立足审计实践,明确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以及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等纳入审计范围,明确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注重发挥审计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作用。同时,还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强化审计监督为人大监督提供支持服务。


五是坚持权责相符,既赋予审计机关履职必需的权限,保障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又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对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这次修订,通过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审计法员不得参加、干预、插手有关活动,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强化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保密责任,明确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等,进一步确保审计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审计署党组高度重视新修订审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已经作出统一部署。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按照审计署要求,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审计法,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全面履行法定审计职责,恪守审计权力边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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