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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建筑业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

一、申请表填写的一般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资料、财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资料及其他资料等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关键及主要内容之一,在首次申请、増项、升级、延续时重新核定。不符合简单审批手续情况的,跨省变更、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等申请事项中,都需要提交该申请表,审核专家首先也审核该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申报成功的概率,必须引起各申报企业的高度重视。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填报的内容应与申请附件材料相对应一致,必须要找到原始依据。


3、申请指标应以独立企业法人为主体填写,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内容不应纳入;各项指标应以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内容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人员、业绩,审核时均不予认定。


4、申请多项资质的,净资产指标、主要人员指标不需要累加,满足标准要求最高的指标即可;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程业绩、技术装备需分别达到各类资质标准的指标要求。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按照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填报。


6、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的,除要提供新企业的申请,原企业仍具有的资质也应同时提供申请表。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类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类资质时按首次申请提交申请表。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包括: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占25%以上;


3)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4)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收购其他建筑业企业投资股权的企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应提交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中外合资、合作投资企业,中方出资人的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以外币出资的按出资时的汇率计算)。


二、封面


1、申报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军队单位除外),不批准资质増项、升级申请。


2、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提交)时间填写。


三、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本表格的内容是根据企业资质证书填写的,现有资质等级及取得时间按照资质许可的程序规范的填写;申请类型及资质类别须认真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要清晰、齐全。


注意审查标准烂按照标准值填写,单位的印章应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每项资质填写一张审核表。


1、现有资质等级: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原资质等级。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2、批准时间: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每一项原资质等级所批准的时间,特别注意资质批准时间与业绩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3、现有资质证书编号: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现有资质证书号码;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4、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须认真填写,搞清本次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搞清申请资质的项数,批准单位是哪个级别。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签名/签名日期/企业公章要清晰,齐全。


五、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


2、企业注册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企业详细地址:填写本企业营业常驻地的地址,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填写。


4、营业执照注册号: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含效验码。


6、企业类型:或称经济性质,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7、建立时间:或称成立时间,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8、联系电话: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行政办公室电话号码。


9、传真: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传真号码。


10、企业网址: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络地址全称填写。


11、电子邮箱: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常用电子邮箱全称填写。


12、法定代表人: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13、企业经理:按照企业或者上级任命文件填写,不作强制要求。


14、总工程师:按照企业或者上级任命文件或者分工文件填写,不作强制要求。


15、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按照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填写。


六、企业从业人员状况


1、注册人员人数:按本企业申报(受理或提交)前拥有的各类注册人数填写。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按企业申报(受理或提交)前拥有的工程系列中级以上人数填写。


3、现场管理人员:按本企业申报(受理或提交)前拥有的取得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填写。


4、技术工人:按企业申报(受理或提交)前拥有的自有技术工人数和全资或控股公司技术工人数量填写。


七、企业财务状况


1、注册资本: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2、资产总额:指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3、固定资产:指本企业试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4、流动资产:指本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好用的资产。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5、负债总额:指本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6、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企业净资产以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填写。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按照申报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填写。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填写;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既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最高值考核。


7、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哟管内容填写。


8、法人资本: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9、个人资本:指社会个人或者企业内容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0、港澳台商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须注明港澳台资本出资方所在地区。


11、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须注明外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2、生产厂房:


1)标准中对生产厂房有明确要求的,需填写提交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厂房面积需符合要求;


2)租赁的生产厂房可以认可,但需填写提交其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硬不早于受理之日。


八、设备


1、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归本企业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它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账据实填写。


2、机械设备总功率:指本企业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机械设备原值:指企业自有自有机械设备的购置(购置发票)价。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账据实填写。


4、机械设备净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账据实填写。


5、动力装备率:又称动力装备系数或动力装备程度。


动力装备率=机械设备总功率÷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千瓦/人)


6、技术装备率:又称技术装备系数或技术装备程度


技术装备率=机械设备净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元/人)


九、企业简介


填写企业的基本情况、发展演变过程(含企业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主要工程业绩(建议尽量多地反应申报工程业绩)等。


十、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4类。


1、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其偶也为其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以社会保险证明为准。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要提交其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交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等相关材料。时间节点以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初审部门受理时间2015年9月,则主要人员的出生日期应在1955年9月以后,其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应为2015年6~8月的,但首次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应为2015年8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填写。


2、企业主要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要填写,审核发现后将不予认定。注册人员信息在申报前建议先查询,特别是注意公司新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查询。


3、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考核;


4、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5、除注册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十一、技术负责人名单


按照企业所申报资质填写,其中负责资质类别是指该技术负责人作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申报。


1、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按照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填写。


2、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应按照企业明确的每个申报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填写。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神奇怪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也可以申报。可不提供任命文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填写。


十二、技术负责人简历


按照满足标准要求的实际情况填写,并由本人签名。


十三、注册建造师名单


只填报申报所需注册建造师,按照一、二级顺序填写。


1、注册建造师以部(省厅)注册人员库信息为准填写,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不要填写。


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申报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的专业和数量应满足既有资质标准的要求。


4、注册人员若存在重复注册情况,若作为注册人员填写进入申请表,其注册执业资格不予认定,审核不予通过;若未作为注册人员填写进入申请表,审核时不会作为重复注册人员考核。


5、临时建造师不得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申报,审核时不予认定。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十四、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只填写申报所需有职称人员,由高级到中级依次填写。


1、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知趣的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人员。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职称人员都按照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填写,“相关专业”按照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填写。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填写。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填写。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由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做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5、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数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的,一律不予认定。


6、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人员:港、澳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聘用外国服务者应提供劳动合同:聘用的外国服务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本科专业经历可认定为高级职称;大专以上学历、5年本专业经理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相关专业职称的定义: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职称;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机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铁道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等专业职称;


水利水电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呢及其他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


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址、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


冶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冶金工程、金属冶炼、金属材料、焦化、耐火材料、采矿、选矿、机械、建筑材料、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博技术等专业;


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


十五、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只填报申报所需现场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资料员、劳务员、测量员、实验员、标准园顺序填写。


1、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岗位证书中注册的岗位种类考核。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m人,且a员、b员、c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测量员、实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岗位种类的人员。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十六、技术工人人员名单


填写申报资质所需技术工人名单,注明是否为企业自有技术工人,其中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的技术工人填写“否”,非本企业自有、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的技术工人不得填在本表之中。


1、技术工人是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执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以执业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的工种和等级填写。


2、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交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及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程做出要求的,技术工人总数满足要求即可。


4、填写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身份证、执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证书、社保证明之间的关系和有效性。


5、填写时注意技术工人的年龄、工种、等级及社保情况。


6、汇总并判断技术工人总数和工种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十七、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二手设备不予认可,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按标准进行考核,发票上不能体现规格、性能的,应延伸考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3、租赁设备不予认可。


4、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无须填写。


十八、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填写企业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主要包括某类项目工程或累计工程,一般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竣工及质量证明、反映指标的相关材料。


1、申报业绩数量


一般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代表工程数量进行填写,企业多申报的业绩可以不填报(考核累计指标的除外)。专家审查是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进行。


2、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


(1)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交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交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工程交易单等。


(2)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上的工程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建设工程法定程序,如竣工验收证明的开工日期不应早于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


(3)施工承包合同应提交合同主体内容及反映技术指标的部分内容为主,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可以不提交。


3、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


(1)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交相应的竣工证明材料。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参与验收方的签章及时间必须符合逻辑关系。


(2)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业绩考核。


4、反映指标的工程业绩图纸等相关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位建筑面积、跨度),均应审查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2)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只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即可;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还需提交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3)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含注册人员签章等,均应是合法有效的。


1)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等影视齐全、清晰、有效的。


2)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标号应该一致。


3)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的是注册结构师印章,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


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0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注册结构式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5、其他有关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原则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若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也集中要求的“x类中的x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位面积、跨度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已取得工程设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完成相应规范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按其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应提交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本专业工程业绩。以总承包曾洁的工程业绩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予认可。


(6)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2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8)超越本企业资质承接范围的工程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包括不是其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与所申报类别资质的工程内容不符的。如企业申请晋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应具备低等级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供的工程业绩应为在其钢结构工程承包范围内承接的相应规模的工程,超出对应钢结构资质承包范围电工程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9)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工程)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的,该项工程业绩无须申报。


(10)企业不得以保密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1)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为准考核,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考核: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申报。


(12)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口的高度。


(13)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4)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得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申报。但群体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合并后作为单体建筑的总面积进行申报。


(15)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应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申报。


(16)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在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18)代表工程业绩的完成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时,填写时应尽量不用,确实要使用的,要结合企业简介胶带清楚。


(19)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已有的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和企业资质申请表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注明。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发布平台,或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指标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对于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发布平台信息为准;在已联网省市完成,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予认定为有效业绩。


十九、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


1、工程名称:按工程承包合同名称填写。


2、工程类别: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分类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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