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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税函201939号(湘政办函201977号)


1.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


答:列入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还有无其他条件限制 ?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 ) 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 M 的、2019 年 4 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等,均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 纳税人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申请退税当期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 " ) 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4.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


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财税〔2016〕36 号印发 ) 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5. 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


答: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36 号印发 ) 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应如何界定 ?


答: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36 号 ) 规定执行。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8 号公告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收派服务仅指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7.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如何办理 ?


答: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退税,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 ( 抵 ) 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按照 " 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 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保障的通知》 ( 湘税函〔2020〕20 号 ) 相关名单做好退税工作,省局将及时下发后续更新名单。


8. 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根据 8 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 "9 号公告 " )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


答:按照 " 放管服 " 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9. 纳税人发生符合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 " 免税 " 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


10. 纳税人发生符合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申报 ?


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11.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 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


答:在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2.2 月份申报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税控设备解锁方式是否有所调整 ?


答:为确保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税务部门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调整税控设备解锁方式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后,纳税人只需登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由系统自动完成增值税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后,即可正常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正常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13. 疫情防控期间,发票供应有什么新的政策么 ?


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 " 增版 "" 增量 " 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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