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开。
例如,某公司在纳税检查被发现“预收帐款-A企业”贷方余额100000元、“其他应付款-B企业”贷方余额50000元,经查实该公司分别向A、B企业发出甲产品400件、200件,甲产品含税售价500元/件,成本价400元/件,因款项尚未收齐,该公司尚未向对方开票。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追缴增值税=(400 200)×500/1.17×17%=43589.74元、处少缴税款一倍数额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该公司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是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时:
借:预收帐款—A 100000
应收帐款—A 100000
其他应付款—B 50000,
应收帐款—B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6410.26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3589.74。
二是缴纳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3589.74
营业外支出 (罚款) 43589.74
营业外支出 (滞纳金)1961.54
贷:银行存款 89141.02
三是购货方索取专用发票时,该公司可如实开具专用发票:
借:应收帐款—A 200000
应收帐款—B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0.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89.74。
四是该企业可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已开专用发票的原件及相应的记帐凭证复印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不再给购货方。
借:应收帐款—A -200000
应收帐款—B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0.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89.74。
按上述方法操作,既能够使帐面往来与实际往来发生额相符、帐面销项税额与申报的销项税额一致,又能保证抄税数与申报销项数一致、CTAIS系统稽查部门产生的增值税查补额与申报系统的应征额无冲突,对购销双方都有利,合情合理合法。
稽查查补销售要开增值税发票吗
1、稽查查补销售不一定要开增值税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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