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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专有部分(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可以看到,有的法官通过解释法律来赋予当事人居住权,有的法官则直接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驳回起诉,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主要是对于上述条文中的“生活困难”应作何种解释。


(2)赡养纠纷


●当抵押权遇到居住权,会碰出怎样的火花?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法官这样说


●首例经法院生效文书设立的居住权,登记啦!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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