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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三级计税(三级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从2019年1月1日起


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


市区、各县区都有哪些调整?


信阳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怎么划分?



一、市区及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


信阳市区及郊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按三个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西起八一街与长安路交叉口,向南沿八一街经东方红大道至浉河北路,沿浉河北路向东至大拱桥胡同(位于幸运小区东侧),沿大拱桥胡同向北至建设路与拱桥路交叉口,沿拱桥路向北至工区路,沿工区路向西至南京大道,沿南京大道向东至楚王城路口,从楚王城路口起沿红旗渠大道向西经石化路至青龙街,从青龙街向西至四一路火车道立交桥,沿四一路向南至新华路,沿新华路向西至中山街,沿中山街向北至长安路,沿长安路向西至八一街与长安路交叉口。


以上区域内为一级地征收范围


二级土地:北起北京大街(107国道)与北环路(312国道)立交桥,沿北京大街(107国道)向南至鸡公山大街(107国道),沿鸡公山大街(107国道)向南、向东至宝石桥,再向东经琵琶山村委至琴桥,从琴桥沿琵琶路向东经工区街至平桥大道,沿平桥大道向东至火车道立交桥,从火车道立交桥向北经农林路口至光明路,沿光明路向北至南京大道,沿南京大道向西至新二十六大街,沿新二十六大街向北至新五大道,沿新五大道向西至新二十四大街,沿新二十四大街向北至北环路(312国道),沿北环路(312国道)向西至北京大街(107国道)与北环路(312国道)交叉口立交桥;从鸡公山大街(107国道)与南湖路交叉口起向西至南湾湖风景区边界,沿南湖路两侧300米以内。


以上区域内、一级地以外的土地为二级地征收范围


三级土地:二级地范围以外、信阳市中心城区以内的区域,建制镇、工矿区,以及由市政府确定的各类管理区、开发区、工业园、产业集聚区为三级地征收范围。


二、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


各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两个等级划分


(一)罗山县


一级土地:北起北环路,南达宁西铁路,西到县粮食局国家储备库,东到产业集聚区规划东边界线;


二级土地:各建制镇。


(二)潢川县


一级土地:东至七里岗村,南至卜塔集镇,西至付店镇,北至方店村。


二级土地:各建制镇。


(三)固始县


一级土地:北以北二环路为界,东至滨河路,西至省道204;东以史河为界,北至滨河路与北二环路交叉口,南沿滨河路,经东环路至史河二桥;南以阳关大道为界,东至史河二桥,西至西环路;西以西环路为界,往南至阳关大道,往北至王审知大道,由王审知大道往东至省道204,沿省道204往北至北二环路。


二级土地:县城规划区以内其它城镇土地及各建制镇。


(四)息县


一级土地:北自城东产业集聚区沿北边东西延伸线,东自城东产业集聚区东边向南延伸线,南自淮河北岸,西至清河南北延伸线。


二级土地:濮公山管理区及各建制镇。


(五)淮滨县


一级土地:东环路以西,县交警队以东;淮河围堤以北,太平路以南城区规划区以内。


二级土地:东环路以东至王家岗乡郑营小学以西、县交警队以西至台头铁路以东、太平路以北至栏杆火车站以南城区规划控制区以内及各建制镇。


(六)光山县


一级土地:北起县城弦山北路与光州路交界处,沿光州路向东至三环路交接处;东至三环路,沿三环路向南与光南东路相接;南至光南路,沿光南路向西与兴隆路交接处;西起兴隆路,沿兴隆路向北与光马路相接,向东至弦山路,沿弦山路向北与光州路相接。


二级土地:县城规划区以内其它城镇土地及各建制镇。


(七)商城县


一级土地:县城规划区区域内。


二级土地:各建制镇。


(八)新县


一级土地:县城规划区区域内。


二级土地:各建制镇、工矿区。


(九)其他


潢川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为一级地;各县(区)未单独明确的开发区、工业园、产业集聚区、工矿区等为二级土地征收范围。


信阳市城区及郊区范围内的各级土地仍按照现行税额标准执行,即:一级土地征收标准为年纳税额1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征收标准为年纳税额6元/平方米三级土地征收标准为年纳税额3元/平方米各县(区)范围内的各级土地仍按照现行税额标准执行,即:一级土地征收标准为年纳税额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征收标准为年纳税额3元/平方米


土地证明文件中标明的同一地块如果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等级,则由纳税人提供有效的详细划分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划分地块据实征收;如无法提供有效的详细划分材料,则按本地块涉及的最高等级标准征收。


本通知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确定和适用税额标准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征收;城区、县区、中心城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开发区、乡镇等区域范围的划分和解释由对应的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本通知明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范围及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相冲突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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