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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冲销库存商品包装物成本分录)


会员:

我公司是一家液化气站,收取的部分液化气瓶押金已超过一年,请问超过一年的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大成方略: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综上,你公司收取的液化气瓶押金超过一年(含一年)仍不退还的均需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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