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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物品用于员工福利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将自有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原理


(1)-(3)项是由于代销方与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代销方与分支机构对外销售需要取得进项发票用以抵扣,因此委托代销与移送分支机构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3号)


上海××有限公司在向陕西分公司移送产品时,视同销售,应向陕西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陕西分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向客户开具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7〕2号):


凡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间相互移送货物不用于销售,所移送的货物(如原料、半成品等)经加工后收回,不属于细则第三条规定货物销售性质,在移送环节不征增值税。



三、如果受托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比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四、(5)-(8)项则由于进项税已抵扣,且增值税应税货物仍在流转,因此需要视同销售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旧货等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6〕122号):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无偿取得货物的过程中,赠送方属于销售,受赠方属于购买。因此,将无偿取得的货物又无偿赠送他人,应该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五、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比如:


首次购买货物支付1 000元,获赠100元券,则首次按1000元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再次以100元券 900元现金购买货物,则以900元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100元券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的原理与原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原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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