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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易地建设费处罚决定书(人防工程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相关规定)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山西某市某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2014年该房地产项目完工。因该房地产项目未按国家规定申办建设项目人民防空批准手续,修建人防工程,也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12月12日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追缴易地建设费560.9655万元以及罚款10万元。


二、法律分析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县人防办公室在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修建过程中未履行上述管理、监督、验收职责,也未能按照该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对建设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却在工程竣工5年后,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县人防办公室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因此,县人防办公室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撤销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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