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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税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

耕地

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经营所(所得税见经营所附件1)的方占用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经营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地税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个人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内蒙古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见附个人件2)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经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税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税额=内蒙古自治区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四、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占用1号,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内蒙古税率区税务局


20耕地18年12税率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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