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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解读)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根据《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有所修订,此次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有哪些新变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填报位置及打开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快捷进入方式:方式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我的待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右侧“办理”按钮进入; 方式二: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左侧“常用功能”---“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二、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如果出现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退抵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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