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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合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能可靠确定)


中国网财经8月28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证券代码:000893)存在以下问题:


一、*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符合规定,有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信息披露不实。经查,*ST东凌2015年9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自2015年10月起将中农国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其核心资产老挝钾盐矿采矿权评估增值金额及股权收购价格超过资产评估价格的溢价金额确认为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对该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而并购标的子公司中农国际对其无形资产(采矿权)的原值仍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ST东凌在2015年10月首次确认对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用产量法的摊销方法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15至2018年历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一直为直线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ST东凌在2017年末对无形资产(采矿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情况下,2018年末仅根据钾肥价格走势、中农国际钾盐矿产能走势等信息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是否存在减值进行估计,未严格按规定对公司2018年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ST东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近期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符合规定,有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信息披露不实。经查,你公司2015年9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自2015年10月起将中农国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其核心资产老挝钾盐矿采矿权评估增值金额及股权收购价格超过资产评估价格的溢价金额确认为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对该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而并购标的子公司中农国际对其无形资产(采矿权)的原值仍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你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你公司在2015年10月首次确认对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用产量法的摊销方法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15至2018年历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一直为直线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未完整披露无形资产前期差错更正事项。2019年2月,你公司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农国际老挝钾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计量。2019年4月,你公司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对相关采矿权的价值及减值重新进行确认,对公司2017年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于4月24日发布了《关于2017年资产减值调整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经查,你公司未在更新后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包括前期差错的性质、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你公司在2017年末对无形资产(采矿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情况下,2018年末仅根据钾肥价格走势、中农国际钾盐矿产能走势等信息对你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是否存在减值进行估计,未严格按规定对公司2018年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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