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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节税项目合伙人(核定征收节税)

“阳光节税”有两大特点:一是政策优惠利好、二是合理税务筹划。


前者可解释为,国家对行业、群体、项目的投资,而后者则完全是企业对于自己的经营方式、经营流程的改善和优化,两者不仅不矛盾,而且还相辅相成,对优化产业、经济发展有正向的推动作用。


企业若有知名度,就没有税收难题了么?


在2020年之前,深圳某生产加工类企业,主要业务是受客户委托进行加工制造新能源便携电池产品,产销率保持在98%以上,不仅在国内拥有较好的知名度,在欧美市场也展露头角。


对此,通常我们都会认为,这类企业必定是一家健康发展、蒸蒸日上的企业,可事实上呢,在疫情影响下,该企业还面临一些关于税收的难题,比如:


1、如何面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该企业大约有15%的固定资产,在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况下,还处于生产使用状态。

在提倡环保、节俭为美德的时代背景下,持续使用要报废的资产对于一家企业,及其未来的税收,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呢?

根据相关准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提折旧。所以,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结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核实、调整。


否则,不但影响生产加工效率,也引发进项税额及税负问题。


2、如何面对“共享公司”的现实问题?

为应对疫情下用工不足的现状、拓展海外市场的需求,该企业于2020年夏天成立了两家新公司,新公司不仅与公司原生产基地共用一班人马,而且,新旧业务还共享工业园内的同一间办公室。

这样做有什么问题呢,尤其在“后共享经济”时代下,共享人力、共享办公场所、共享资源等不也挺好么,能对企业带来不利,比如税收问题呢?


毋庸置疑,虽疫情不仅影响着人力市场的波动,也影响着企业在海内外的销售业绩,但这种“共享公司”模式是一种业务边界不清不楚的公司关系,会导致投资方的困惑,势必也会引起税务部门的质疑。


3、如何正确面对国家的税收优惠?

其实,还真有不少企业表示,不想要国家税收优惠。


深圳该生产企业就是一例,虽成立了2家新公司,除了共享人力和资源,确实没想过要享受国家任何税收优惠。


前面讲了,国家税收优惠,其本质上是对一些行业、群体、项目的投资,企业若不想要国家投资,倒也没大碍,自力更生挺受尊敬。


但若2家公司“共穿一条裤子”,那是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经营管理边界和机制了,这不是犯傻事儿,这是真傻了。

如何用3招减税50%以上 优秀企业靠“阳光节税”提高生产效能

那么,“阳光节税”如何为企业优化税收难题?


首先,注册新公司应向“高新技术企业”靠近,何况该企业已经生产新能源电池,符合成为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据相关规定,可享受减按15%的企业增值税征收率。


其次,对于“共享公司”人员的现状,公司最好能独立核算,将生产基地、销售经营和新技术研发公司地点分开。如果确实有分离难度,不妨将生产销售划归于A公司,将新技术研发划归于B公司,这样就可以实现从一公司向另一公司委托进项了。


值得一提的是,负责研发新项目的公司,不仅是小微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帮企业实现利润与税费调节,还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


对于用工问题,企业不妨还可以通过“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来实现增值税“即征即退”,这是依托国家政策,享受优惠的阳光,尤其适合优秀的生产加工类企业,能帮企业解决用工成本和税负难题。


“阳光节税”的效果有到底多明显?


如,拆分原公司,可实现价格转移和费用转移,为公司减负10%以上;注册高科技公司又可以减税负15%;在生产线集中安置残疾人员工又能为节省用工成本25%以上。


可见,通过“特殊人力·阳光节税”,可为优秀的生产类企业减负至少50%以上,甚至可实现人力0成本,大大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运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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