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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执行中的转移财产(如何认定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周女士生前留有一套房产,遗嘱中交代房产由两个弟弟和侄子李某一起继承。周女士死后,该房屋拆迁,三人约定平均分配拆迁款140万元。结果侄子李某拿到这笔拆迁款后,没有分给两个叔叔。随后,两个叔叔将李某夫妇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夫妇归还两个叔叔拆迁款94万元。


因李某无钱归还,法院对李某的房产强制执行。2022年1月,李某的邻居赵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李某房屋的执行,并且提交其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银行流水,证明全款购买了这套房子。


法院在审查以上证据后,认为其执行异议成立,中止了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李某的两个叔叔不服,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执行法官并未放弃对李某夫妇其他财产线索的查询。


执行法官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李某与赵某系邻居,且是多年好友,房屋买卖存在诸多蹊跷的地方。执行法官遂对李某进行了多次询问,阐述其中的利害关系,希望其如实陈述。


李某夫妇和赵某终于说出了真相:为了避免案涉房屋被法院拍卖,他们在中介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实际上并无交易。银行流水系李某将现金交给赵某,再由赵某转账给李某,如此循环两次,制造出支付了房屋全款的假象。


法庭上,承办人法官对李某夫妇和赵某进行了训诫,三人向法院递交了具结悔过书,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会尽力弥补,尽快履行判决。


随后,李某夫妇和两个叔叔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款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认定李某夫妇和赵某构成虚假诉讼,分别对李某夫妇作出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对提供帮助的邻居赵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三人均已缴纳罚款。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李某夫妇及赵某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制造虚假交易记录,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误导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执行裁定,意图阻碍法院的执行,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鉴于三人真诚悔过,并积极履行,法院依法作出了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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