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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国税局(福建省福安市国税局电话)

致全市缴费人的一封信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同一征缴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过渡执行至2019年底。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上限按16168元执行;全省所有地区执行统一标准,今后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缴费人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统一全省政策规定,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在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加快统一全省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上述政策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现行征缴方式保持不变。缴费人每月申报社保费时,通过填写缴费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降费政策。


如果您想详细了解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政策,可拨打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也可到办税服务厅咨询,还可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在政策解读、宣传辅导、系统优化等方面,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缴费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


福安市财政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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