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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环境污染罪的不足之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介绍,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修法工作,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资源税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在三年时间里一共完成12部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法律制定修改工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其中,有三件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一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建立防治基本制度;强化源头预防,加强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的保护;二是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明确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大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的治理力度;三是制定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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