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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完税价格海运附加费(进口海运费 要交关税吗)


·海运货物运输附加费是如何定义的?


由于船舶、货物、港口及其他方面的各种原因,会使承运人在运输中增加一定的航运成本,在保持基本费率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承运人为弥补损失另外收取的各种额外费用(Surcharges,Additional Rate)。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海运货物运输附加费有:


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BAF)


货币贬值附加费(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CAF)


紧急燃油附加费(Emergency Bunker Surcharge,EBS)


旺季附加费(Peak Season Surcharge,PSS)


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Container Inbalance Charge,CIC)


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PCS)


超重附加费(Heavy-Lift Additional,HLA)


超长附加费(Long Length Additional,LLA)


紧急成本附加费(Emergency Cost Recovery Surcharge,ECRS)


……


海运附加费种类多、名目杂,运输合同签订时会伴随运输情况改变取消或制订新的附加费。现实中甚至会产生同一种附加费,不同的船运公司设定不用的名称。如低硫燃料附加费(LSS),有的叫全球船舶燃料回收附加费、减硫排放燃油处理费等。


·哪些附加费需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所以,首先要判断这些名目繁多的附加费是否发生在“起卸前”,同时还需满足与运输有关、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要求。


以燃油附加费为例:海运中最常见的燃油附加费(BAF)是指在燃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时出现的一种临时收取的费用,是反映燃料价格变化的附加费。由于该费用是发生在起卸前的海洋运输中,并且由于燃料价格的提高实际上增加了运输的成本,是运费的组成部分,因而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该部分价格在企业的常规合同中一般不会体现,往往通过事后支付的方式向进口企业收取。


实践中,船运公司会以各种不同的名目向进口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且名称各异。该部分费用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应当列入完税价格,可以向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价格预裁定,是指在货物实际进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其中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的预裁定。具体操作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第236号)及《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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