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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时需输入(请输入开户银行是什么意思)


新系统上线后,新增了企业撤回申报的功能。不同于“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企业撤回申报数据,指在企业已提交退(免)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核准前,企业发现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自愿放弃申报的,可以通过“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模块提交企业撤回申报,待税务机关审核后再进行处理。


举例来说,外贸企业A公司进行了2021年6月第1批次的退(免)税申报,在申报完成后,财务人员发现,该批次的部分进货凭证申报错误。如果此时主管税务机关还未核准,那么,A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录入申请撤回的原申报业务类型、原申报年月、原申报批次、撤回原因等内容,进行申报撤回。


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如果其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的出口退税账户标志为“否”,将无法及时收到退税款。因此,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企业,若有变更或者新增出口退税账户的,应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中的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模块录入账户信息,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以同步出口退税标志。


而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企业,如果原先在电子税务局的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模块,已有可用于出口退税的银行账户账号,则仅需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备案该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即可,系统在备案完成后,会同步出口退税账户标志。如果企业电子税务局的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模块并无相应银行账户账号,则需新增后,再在备案时进行备案同步。


注意点三:证明名称有变化,填报项目亦更新


系统“上新”后,原先的《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更名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名称改变后,适用的范围也扩大了。除原先发生退运可开具该证明外,纳税人发生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情况时,也可以申请开具该证明。


同时,此次升级整合,将之前的证明开具申报表与证明表合并,企业需要填写的栏次从23项减少到13项。另外,还新增了不少项目。例如,企业在选择“退(免)税状态”时,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尚未申报退(免)税”或“已办理退(免)税”。如果是“已办理退(免)税”的情形,在选择业务处理方式时,企业类型不同,选择类型也不同。具体来说,生产企业应选择“冲减”,外贸企业应选择“补税”。


以生产型出口企业B公司为例,B公司因修改海关报关单信息,需要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假设要修改的报关单已申报过出口退(免)税,这种情况下,B公司财务人员需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填写相关数据。其中,“退(免)税状态”选择“已办理退(免)税”,“业务处理方式”选择“冲减”。除当月开具证明外,该企业还必须要在办理证明后的下一次免抵退税申报时,进行冲减申报。


如果B公司为商贸型出口企业,并在“退(免)税状态”中选择“已办理退(免)税”,那么,其“业务处理方式”应选择“补税”,并填写“缴款书号码”“补缴税额”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取消了对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的限制。从2018年10月15日起,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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