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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选择偏好(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优缺点)

在国家层面上,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将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的股票用于员工内部激励;在公司层面,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有的为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在员工层面,在正常工资的基础上,又多出一部分股权收入,更是乐于接受。





一般来说员工持股平台有两种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这两种该如何选择,那么咱们从法律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首先,从对平台控制上对比。

有限合伙企业以被激励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所以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平台普通合伙人,可以很好地直接管理和控制平台;


如果是有限公司,则被激励员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都属于股东,根据法律规定,一方面有限公司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应机构,另一方面公司事项需要经过股东表决,又可能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权丢失。所以从对平台管理上来讲,有限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较为方便控制。





其次,从对平台管理便捷性上对比。

由于持股平台主要目的是对员工的激励。但是公司员工是一个流动性的状态,离职、入职随时都会发生,员工自身也会出售、转让股权。这就造成员工股权一直是处于一个变量的状态。对此,如若有限合伙企业,则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但对于增资新加入的有限合伙人,则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于增资,至少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综合以上两点来看,在管理便捷性和高效性方面来说,有限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适宜。





最后,从承担的风险上对比。

如若有限合伙企业,则被激励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如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双方都是股东,均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第一眼来看,可能有限合伙企业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的风险更大。


但是一般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都会先设立一家有限公司,再由此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所以最后承担无限责任的是此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此公司的股东,依然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从承担的风险上对比,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一致的。





综合来看,从法律上来说,持股平台设立为有限合伙企业相比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较为适宜。但是本人也仅仅是从法律上来进行的分析,实际情况中肯定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交税等。另外科创板上,同股不同权的出现,都是公司进行员工激励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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