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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意义(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

继2003年修订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法》迎17年来首次大修。央行官网近日发布消息称,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有何必要性?央行给出了官方解释。央行介绍,这不仅是落实中央金融改革部署、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


近年来,经济金融形势出现重大变化,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务交叉融合,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同时,金融风险交叉传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仍需进一步疏通。纵观全球金融业,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开始重新审视中央银行职能定位,普遍从法律层面强化中央银行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职能,突出中央银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


央行解释道,有必要通过修法落实人民银行新职责要求,完善履职措施,在法律框架下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这也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


《征求意见稿》还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写入立法目的,引导金融体系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定位。


金融违法严重或被“市场禁入”


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下或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孰高者为准。


记者查询获悉,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处罚上限为:“如果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意见稿借鉴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增加了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威慑力比2003年修订版大幅提升。


意见稿第五十五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八类措施,例如提供流动性支持;发放金融稳定贷款;设立特殊目的实体,承接、管理和处置问题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设立特殊目的实体,收购、注资并阶段性持有问题机构股份等。


此前,市场中关于“财政赤字货币化”的观点争论不休。这次《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中国人民银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解读称,坚持这一要求是防范赤字货币化、防范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的底线要求。从实际看,我国坚持正常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空间仍然较大,没有必要实施直接购买国债等非常规货币政策。


《征求意见稿》还健全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及业务范围。


严禁数字代币发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为了防范虚拟货币风险,《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董希淼表示,《征求意见稿》不仅填补了数字人民币法律方面的空白,也为未来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监管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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