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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水土保持费的条件(关于水土保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的;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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