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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税与资源税(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区别)

开征35年后,资源税法草案再度被提上审议日程,将在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审议。此后,中国资源税能否由“规”升“法”?


据新华社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此次将审议包括资源税法草案在内的8项议案。


“对于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征收资源税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有助于资源的节约,同时能够加快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文认为,国内目前对自然资源开发中涉及的生态环境治理和补偿力度明显不足,有必要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让资源开发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成本。


“在征税范围拓宽的背景下,资源税的功能定位与单纯考虑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已有所不同。综合分析,我国资源税应发挥保障国家权益、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许文称。


绿色税种即为实现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而征收的税收,具体囊括环境税、资源税、能源税等。


这并非中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的第一步。早在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资源税法开始步入立法程序。《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


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审议了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草案规定了164个税目,除包括现行中央层面列举名称的税目外,还将现行授权地方层面列举名称的税目统一纳入,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税目。同时,草案调整了少部分应税产品税率,完善了减免税政策。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财政部部长刘昆曾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12月,国务院出台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2010年6月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国务院于2011年9月对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征收。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


据财政部公开数据,1994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9325亿元,年均增长15.9%,其中2017年征收135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征求意见稿》还是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均没有将水资源纳入到资源税法的征税范围内。草案仅规定,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


在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后,多位委员指出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征收范围偏窄,即资源税未能将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不利于其全面发挥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


委员许为钢曾公开表示,“资源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在这部法的草案中既不包括生物资源,而非生物资源也只谈到了矿产的一部分。实际还有其他的很多法里面也涉及资源,包括我们说的土壤保护的法律,还有森林的法律,还有野生动物有关的法律,实际上都涉及资源管理问题。”


事实上,早在2016年5月,财政部、国税总局、水利部就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在河北省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均计征水资源税。2017年11月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省(直辖市、自治区)。


“在实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后,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展。但对于‘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目标,还需要深入分析可行性。 ”许文认为,需要从全局和更长远的视角进行资源税法的整体设计。


对此,许文建议,“资源税法可分为总则、矿产资源、水资源、其他自然资源、征收管理和附则4等几个章节,其中总则部分对涉及资源税立法目的,各种征税对象的统一规定等内容进行明确,税收征管部分对不同征税对象共性制度统一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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