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将施行
符合这些条件的可参加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我市结合实际制定《金华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该办法从11月20日起施行。
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
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
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我市各类企业中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
据介绍,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4~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
除《企业年金办法》第20条规定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情形外,在本企业服务不满2年的,企业缴费归属个人比例20%;满2年的,归属比例40%;满3年的,归属比例60%;满4年的,归属比例80%;服务满5年及以上,归属比例100%。企业缴费归属个人比例也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在加入时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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