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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还有效吗?)

前几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写道↓↓↓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写明或与员工约定发工资的固定日期,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即除了年工资、季度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7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中明确↓↓↓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大家看看自己的工资发放日


符不符合提前发的条件哦


再转告身边的小伙伴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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