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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案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是行政相对人维护权益法定救济途径,但相对人不能同时选择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定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就是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提起行政复议进行救济,二者都是解决行政争议途径,都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者法律性质不同


一是行政相对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以作出行政行为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二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理,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复议结果属于行政行为;


三是行政复议是一级复议,简单、便捷、不收费,除某些行政行为适用行政复议终局原则,行政复议后不得提起诉讼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二审终审,周期较长且成本高;


四是行政复议属于行政体制内部的纠错机制,上下级之间在作出行政行为方面往往有密切联系,采取书面审理,在审理的公正性上有偏袒之嫌;而行政诉讼由处于独立地位法院审理,案件裁判结果一般能做到公平公正。



行政相对人维护权益一般可自由选择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选择申请行政复维护权益,但维权时需注意以下情形:


一是只能择“其一”情形。《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行政复议已依法被受理的,当事人在复议期限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已被依法受理的,则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二者只能择其一。


二是行政复议后或复议机关受理后不作为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受理或受理后久拖不决,仍然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行政复议和诉讼管辖竞合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所以,当事人就同一个行为既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由先立案的主管辖,如果同时立案的,则由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作出选择。





案例索例:(2018)最高法行申1577号 再审申请人郑军海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判决书。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行自由选择主义。所谓自由选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自由选择并不意味着可以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因为复议和诉讼这两种救济机制不能同时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自由选择也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在已经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能转而申请行政复议。所谓已经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提起诉讼之后的任何阶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判,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尚未作出裁判。只要案件已经系属于人民法院,就不允许再就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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