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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解释(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2021全文)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冯伟洪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起诉人既可以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要求复议机关受理其复议申请。不管起诉人选择何种救济途径,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问题。两种救济不能同时进行,只能择一而为,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伟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


再审申请人冯伟洪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冯伟洪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先于广东省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应当先行受理。粤国土行复(2016)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112号复议决定)驳回冯伟洪的复议申请,冯伟洪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复议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并非在二审中新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为被上诉人并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一审起诉状的请求包括撤销112号复议决定并判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撤销112号复议决定及穗国土建字(2011)10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包括冯伟洪在内的576人不服穗国土建字(2011)10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冯伟洪在法定复议期间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冯伟洪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冯伟洪主张其提起诉讼时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撤销112号行政复议决定。2016年9月1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112号复议决定,认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冯伟洪的复议申请,故冯伟洪向该厅申请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该厅无权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冯伟洪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起诉人既可以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要求复议机关受理其复议申请。不管起诉人选择何种救济途径,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问题。两种救济不能同时进行,只能择一而为,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冯伟洪主张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为共同被告,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112号复议决定,冯伟洪已于2016年10月9日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2月29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2016)粤7101行初2497号行政判决,驳回冯伟洪的诉讼请求。冯伟洪即使其在一审中有要求撤销112号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亦属于重复起诉。


综上,冯伟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伟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熊俊勇


审判员  龚 斌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牛延佳


书记员余逸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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