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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执行和解协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司法观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或者再审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


但考虑到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复杂,本条规定了但书条款,即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即便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其申请再审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


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保留该但书规定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考虑到如果一律不允许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不利于执行和解工作的开展,故予以保留。


司法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4561号


(2020)最高法民申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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