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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抵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发票能抵扣么)






曾经很多企业都希望万事不求人,用“可靠的”自己人做好自己的人事管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情况变了,企业的用人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人力资源外包于是应运而生。人力资源外包指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类似于人事代理,可简单理解为包出去的是“活”。


人力资源外包可以协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有效地适应外部环境。随着自身业务发展越来越成熟,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也越来越多地得到了很多企业的青睐。那么,人力资源外包的发票怎么开?账务处理怎么做?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大家看看,您同意哪一种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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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两张发票,劳务费和代收代付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两张发票,将收取的服务费开一张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劳务费”;将代收代付的款项开具普通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代收代付”,普通发票的税率栏填0,备注栏注明代缴社保、代缴公积金。由于全额开具了发票,账务处理为全额列收。


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天然的“差额征税”,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都适用,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依照6%的税率,扣除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1:北京安鑫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2020年5月份收到客户支付190800元,其中159000元为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


1、收到客户190800元


借:银行存款 19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190800÷(1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159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9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薪金等 159000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9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9000


根据财会[2016] 22号文件规定:“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由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差额计税,属于扣减销售额从而导致销项税减少,因此符合差额征税规定的可抵减的成本费用时,先按正常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入账,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照5%的征收率,根据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2:上海华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2020年5月份收到客户189000元,其中157500元为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


1、收到客户189000元


借:银行存款 18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189000÷(1 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0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157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157500÷(1 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7500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薪金等 157500


(3)小规模纳税人,依照3%的征收率,根据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醒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存在5%的征收率的问题。


案例3:天津华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5月份收到客户113300元,其中100940元为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


1、收到客户113300元


借:银行存款 113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113300÷(1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3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10094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8000 [100940÷(1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40


贷:银行存款 10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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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代收代付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开具发票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人力资源外包的代收代付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后附代收代付的工资单、社保缴费单原件)给对方企业即可,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4:北京安鑫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2020年5月份收到客户支付190800元,其中159000元为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


1、收到客户190800元


借:银行存款 19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190800-159000)÷(1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


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薪金等 1590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159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薪金等 159000


贷:银行存款 159000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5:上海华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2020年5月份收到客户189000元,其中157500元为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


1、收到客户189000元


借:银行存款 18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189000-157500)÷(1 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500


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薪金等 1575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105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薪金等 157500


贷:银行存款 157500


实务中,两种做法都存在,笔者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做法!大家怎么认为呢?


提示: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5%征收率的,依然按5%征收。除湖北省外,其他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选择减按1%征收,可开专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适用5%征收率的,依然按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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