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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江苏君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君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附件.zip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稽处〔2021〕186号


江苏君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5MA1MNWQQX1)


我局(所)于2018年5月17日至2021年9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苏州高新区通安镇苏锡路19号)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接受了瘩耳(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巴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百炯贸易有限公司等85家公司开具的64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05144673.04 元,税额合计218031333.78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详见附件一。


经查,你单位通过刘某联系好上下游,由刘某等人将上下游企业的合同、上游发票、货权转移单、出入库单、过磅单带到你单位,你单位认证发票确认是真实发票之后就给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货款由刘某等人操作进出,你单位不进行资金操作。


经比对,你单位依据接受的上述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山东冀通国际物资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39份,金额合计1301324225.76元,税额合计217392718.6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详见附件二。


你单位于2021年4月3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上述14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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