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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计入利润(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算入营业利润吗)

01问题描述


地方政府因招商引资,针对上一年度缴税比例进行的返还增值税和所得税退税应计入哪个科目?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减免?



02专家回复


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因此,返还的税金可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般收到的税金返还不符合上述条件,也没有免税的相关优惠,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03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关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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