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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抵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如何加计加计扣除的。


答:研究开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21年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优惠的制造业企业是以当年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这部分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该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并随之更新。


委托外部研发的,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哪些活动不属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不能够加计扣除?


答:以下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不能够加计扣除: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哪些行业的企业不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以什么标准来衡量?


答: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4.是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是只有高企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除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的行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和其他企业税收优惠叠加享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研发支出能否使用企业会计准则?


答:可以适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化和资本化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8.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缴申报便可以享受吗,享受优惠有几种方式,请详细阐述一下。


答:企业预缴申报时便可以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外一种就是采取汇算清缴申报的方式。两种方式皆可,由企业自行选择。


①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间是在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②采取次年汇算清缴统一享受的申报方式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如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9.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履行的义务和承担责任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已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要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亦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企业选择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当在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归集、整理;采取在次年汇算清缴统一享受的,应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0.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无论选择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是采取汇算清缴申报的方式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应将规定要求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应当如实留存如下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1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同步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12.对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答:税务机关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13.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税收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主要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案例:


果果有限公司2020年公司会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主营业收入中,公司批发零售收入为125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0万元,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为2000万元。投资收益中,税法认可的股息红利为47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6120万元。


请判断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解析】


2020年度收入总额=20000 3000 470 6120=29590(万元)


批发零售收入占比=12500/【29590-(2000 6590)】=12500/21000=59.52%>50%


企业不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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