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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率(江西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授权,我省按照“税制平移、适当调整”原则,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保护耕地、均衡税负等因素,将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为27、25、22.5、20元/平方米4档。同时,明确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进行加征,其中,市辖区执行27元/平方米,非市辖区每平方米加征2.5元。对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收耕地占用税。


我市范围内县(市、区)适用税额分别为柴桑区25元/平方米;瑞昌市、共青城市、庐山市、彭泽县、德安县、永修县22.5元/平方米,武宁县、修水县、湖口县、都昌县为20元/平方米;由于浔阳区、濂溪区人均耕地低于0.5亩,浔阳区、濂溪区适用税额为27元/平方米。


审核:付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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