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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实质重于形式(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错误的是)



一、提出问题


我最近参与研讨的一个真实案例:


桃园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三,股东张三持股50%,认缴出资50万元,股东李四持股50%,认缴出资50万元,张三和李四均未实际出资。张三和王五口头约定以20万元转让其持有桃园公司20%的股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确认了王五股东资格,后王五向桃园公司实际打款20万元,转账凭证用途处注明为出


资款。


二、引发问题


王五给桃园公司打款20万元,该20万元是:


1.王五向桃园公司支付出资款20万元?


2.王五向张三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


三、分析问题


1.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虽然可以认缴,可以暂时不缴,但是股东迟早必须得缴


(1)我们都知道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同时公司法又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能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基于履行其法定的出资义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比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同时股东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可以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股东利用法律规定的公司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核心。


(2)我国在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规定了注册公司认缴出资制,即股东先认缴一个注册资本数额开办公司,不用实际缴纳出资 ,只是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在未来一个期限内实际缴纳出资,甚至可以对章程修正延长认缴期限,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零元开公司”,先认后缴,股东只是可以暂时不缴纳出资,或者说认缴期限届满前可以不缴纳出资,但是股东迟早必须得缴纳出资,否则,股东不可以利用公司主体承担有限责任,而是必须在出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能借此规避了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


(1)公司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就对外转让股权,我想主要可能会出现的三种情况:


A.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转让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只负责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不履行转让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继续履行转让方未完成的出资义务,


B.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同时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C.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只是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对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无论转让人没有出资即转让股权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结果都没有向目标公司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本质都是未履行义务的同时享受了股权收益,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


(2)根据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转让人不可以不履行义务而只享受股权收益,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的A情况和B情况都属于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向目标公司没有出资这个情况是明知的,属于在明知没有向目标公司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对出资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的C情况可能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出资理解瑕疵而没有考虑出资义务需要履行和由谁具体履行,也可能是双方明知出资义务必须履行而故意搪塞履行义务主体,针对上述A、B、C三种情况不管属于明知情形、应知情形还是搪塞情形,都会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此,公司股东可以主张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主张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出资义务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解决。总之一句话,转让人不可以利用股权转让规避其应履行的出资义务。


四、解决问题


1.我们前述案例中的张三和王五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更没有书面约定20万元出资义务该由谁来实际履行,属于我在前文陈述的C情况,这时不管张三和王五是认知缺陷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都有权让张三和王五履行20万元的出资义务。


2.王五给桃园公司实际打款20万元,并且银行凭证用途处写明为出资款,那按一般人的认知理解当然应该是出资款20万元了,并且一般情况是出资应向目标公司支付,而股权转让款应向股权转让人支付,问题是张三和王五一定会认为是股权转让款,因为这样符合张三获取收股权益和王五换取股东身份的共同目的,显然有一个20万元的缺口得有人买单。


3.那王五打给目标公司的20万元到底是出资款还是股权转让款?


我想必须先解决20万元的出资由谁来承担。如果桃园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20万元是出资而不是股权转让款,那相当于张三履行了20万元的出资义务,再加之20万元打入桃园公司账户也是名正言顺地出资行为了,这时可以认定20万元是出资款。如果桃园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20万元是股权转让款并且同意把收到的20万元转给张三,这时可以认定20万元是股权转让款。如果认定20万元是股权转让款,当然同时还需约定好20万元的出资义务该由张三还是王五承担,如果桃园公司恶意帮助张三或者王五逃避出资义务,可能将来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五、延伸方案


我们君恒团队常年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也会涉及到许许多多的股权转让纠纷问题,我们建议:


1.股权转让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太原地区是没有股权转让协议办不了股权变更登记


2.股权转让一定要调查清楚出资情况和约定好出资义务,要明白法定的出资义务即使你约定给他人也跑不了


3.你作为转让人虽然实际掏了钱,但是要记住出资款是给公司出资,股权转让款是给转让人支付


4.及时以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资格证明等书面材料确认股东资格,以免转让人随意反悔,公司不认可你的股东身份


5.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六、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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