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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代理业(经纪代理服务费增值税税率)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4-07-04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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