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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抵扣金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扣除金额)

2019年将落地的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范围初步敲定。


10月20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个税专项扣除意见稿)正式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5项专项附加扣除均采取标准定额扣除,而非按照实际支出来扣除。大病医疗支出根据实际支出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在最高60000元的限额内。


具体来看,赡养老人扣除标准额为每年24000元(2000元每月)。子女教育和首套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继续教育按不同类别设了每年4800元或3600元两个不同的标准。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城市类别设置三档不同的扣除标准,分别为每年14400元、12000元和9600元。


子女学前教育也可扣税


新的个税法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而此次个税专项扣除意见稿明确了这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相关征管。


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意见稿,纳税人子女教育的范围除了学历教育之外,还包括学前教育。学历教育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大学本科和专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而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纳税人每个子女每年定额扣除标准为12000元。


这意味着,3岁以后的每一个孩子的教育支出,父母一共可以享受每年12000元的税前定额扣除。这笔钱可以由父母双方各扣一半,也可以约定其中一方全部扣除。


除了子女之外,纳税人本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而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只能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而为了防止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可能存在重复扣除,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支出,只能在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中选择其一,不得同时扣除。


贷款利息扣除限定首套房贷


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意见稿,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此前外界猜测贷款利息扣除住房范围界定为普通住房,而此次意见稿则将贷款利息扣除范围确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经过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租金考虑区域差异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有三档不同的定额扣除标准。


承租的房子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这意味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天津、南京、武汉、重庆、石家庄、沈阳、哈尔滨、福州、济南、昆明、兰州、南宁、银川、太原、长春、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海口、贵阳、西安、西宁、呼和浩特、拉萨、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等地纳税人将享受这一标准。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两者只能选其一。


赡养支出扣除定额最大


在所有专项附加定额扣除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最大。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被赡养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超过每年12000元。


具体的分摊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赡养人约定分摊。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意见稿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这不同于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定额,而是根据大病医疗支出的实际费用来扣除,但最高不超过每年6万元这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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